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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」第五條、第六條條文及本縣斗六市、斗南鎮、虎尾鎮、西螺鎮、土庫鎮、北港鎮、古坑鄉、大埤鄉、莿桐鄉、林內鄉、二崙鄉、崙背鄉、麥寮鄉、東勢鄉、褒忠鄉、臺西鄉、元長鄉、四湖鄉、口湖鄉、水林鄉等20個衛生所編制表,業經本府104年10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5A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上開令、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及編制表各一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10/30
發文日期:2015/10/30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5B號
主旨:「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」第五條、第六條條文及本縣斗六市、斗南鎮、虎尾鎮、西螺鎮、土庫鎮、北港鎮、古坑鄉、大埤鄉、莿桐鄉、林內鄉、二崙鄉、崙背鄉、麥寮鄉、東勢鄉、褒忠鄉、臺西鄉、元長鄉、四湖鄉、口湖鄉、水林鄉等20個衛生所編制表,業經本府104年10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5A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上開令、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及編制表各一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、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及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按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6項規定,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、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,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,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;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,應函送考試院備查。再按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)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之組織規程,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由權責機關發布後,除涉及考銓業務仍應送考試院備查外,毋庸再行函報上級政府備查,亦分別經行政院秘書長93年10月29日院臺規字第0930090618號函及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民字第0930074846號函釋在案。準此,請本縣衛生局於本案發布後,依前揭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函釋意旨,分別函送考試院備查及本縣議會查照,並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「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」第五條、第六條條文
  • 編制表
  • 「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」第五條、第六條條文
  • 衛生所編制表